大家好今天來介紹《抵押與質押有啥區(qū)別》抵押與質押的區(qū)別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質押和抵押的區(qū)別是什么?
1、質押和抵押的主要區(qū)別在于是否有擔保物的轉移。在質押貸款中,擔保物是由債權人保管的,抵押貸款則依舊是由債務人保管。
2、擔保物不同:原則上,抵押的標的物以不動產為準,但不限于動產;質押的標的物,通常是動產、權利。
3、擔保范圍不同:質押的費用要更高,抵押法定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而質押還另外包括了質物保管費用,為保管質物,質權人要支付必要的費用。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以其占有的財產優(yōu)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為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的一種。抵押設定之后,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抵押物的變賣價款較其他債權人優(yōu)先受償。抵押物可以是動產或不動產,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強制執(zhí)行的財產不得作為抵押物。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qū)別在于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占有。
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tài),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tài),由質押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一般來說,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抵押人承擔責任,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質押權人承擔責任。
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xié)商或通過起訴由法院判決后完成抵押物的處置;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xié)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質權人就可以處置。質押貸款與抵押貸款,道理是一樣的。
1.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質押則以動產為主.
2.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
4.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質押和抵押的區(qū)別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是標的物不同。抵押的標的物原則上以不動產為準,但不限于動產,法律允許某些動產如機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設定為抵押物。質押的標的物,通常是動產、權利。例如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都可以質押。
二是方式不同。抵押不轉移標的物的占有,仍由標的物所有權人占有;而質押則相反,出質人必須轉移質物的占有,占有權歸質權人。
三是擔保范圍有差別。抵押法定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而質押擔保范圍除此之外,還包括質物保管費用,為保管質物,質權人要支付必要的費用。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為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的一種。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以其占有的財產優(yōu)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抵押和質押的區(qū)別
物權的轉移不同: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qū)別在于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占有。標的物范圍不同:抵押可以以動產或者不動產,而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如房產。合同生效日期不同:抵押自抵押合同簽字成立生效,質權自標的物交付或登記時生效。處置不同。
法律分析:物權的轉移不同: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qū)別在于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占有。標的物范圍不同:抵押可以以動產或者不動產,而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如房產。合同生效日期不同:抵押自抵押合同簽字成立生效,質權自標的物交付或登記時生效。處置不同。提供的擔保物品不同:抵押的標的通常為不動產與大型動產(如交通運輸工具),質押的標的是動產為主與權力。占管形態(tài)不同:抵押無依舊由借款人所有保管,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tài);質押貸款的質押物,有借款人所有,但是借款人不能繼續(xù)使用,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效力不同: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處置權不同:若債務人無法按時償還債務,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xié)商或通過上訴由法院判決后完成抵押物的處置;而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xié)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債權人就可以進行處置。合同生效日不同:當事人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抵押與質押有啥區(qū)別》抵押與質押的區(qū)別]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希望對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