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介紹《抵押權登記機關是哪個機關》抵押權登記機關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抵押登記在哪個部門辦理
法律分析: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1、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fā)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2、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部門;
3、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4、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5、以企業(yè)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6、其它財產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抵押登記手續(xù)是一個不可缺少的法定程序,也是不動產抵押活動中的一個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件。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時,抵押雙方應帶齊以下有關法律文件:
1、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2、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代表證明書;
3、如代理人辦理,應有法人代表或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
4、借款合同(主合同);
5、抵押合同;
6、抵押物的產權證明(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書》);
7、如果抵押物屬于合資企業(yè)或股份公司擁有,應有董事會同意抵押的決議書;
8、如果是重復抵押,應提供前抵押權人同意再次抵押的書面文件;
9、如果是共有房產的抵押,應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的書面文件;
10、抵押人應有聲明其所提供的抵押物沒有任何法律瑕疵的書面文件;
11、其他與抵押有關的法律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條 企業(yè)、個體工商戶、農業(yè)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yōu)先受償。
第三百九十七條 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guī)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是哪里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fā)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guī)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動產和權利擔保的登記機關是誰?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動產和權利擔保的登記機關為抵押人所在地的縣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
法律依據:《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二條企業(yè)、個體工商戶、農業(yè)生產經營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一條規(guī)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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